法盲,取义同文盲,是缺乏法律知识或没有法律意识的成年人。
法盲不是一个贬义词,我没有任何贬低许母的意思。
错换人生28年事件发生以来,事态一步步升级,影响一步步扩大,其中的原因有很多,本文不一一分析。
我想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:许母基本上是一个法盲。
笔者一直同情许母的遭遇,许母为姚策曾经的付出,我们大家都看在眼里,记在心里。比如说:
许母从小为姚策成长提供优越条件,养育姚策长大,为其学业奔忙,为其事业奔走,为其购房筑巢,为其聘娶妻子,照顾子媳坐月子,帮助小两口带孩子,且为已结婚生子的姚策提供按揭还款。姚策生病后情愿为其治病割肝,后来还落得债台高筑,无房可归。
诚然,这些付出是历历在目的。
但是,许母遇到这么大的遭遇变故,很多事情处理起来还是不很得当的,她更多的是没有从法理或法律的角度去考虑,很多时候便是一厢情愿的。
比如说九江房产问题、比如说查找真相问题、比如说姚策的治疗费补偿问题。
今天我们细说一说。
一、很多时候许母光知道硬气的死磕,她发言也没有法理逻辑性
在7月下旬,许母曾语气强硬地说:“我现在心里是这样子的, 很多只要是认识我们的人,所有的人就是一句话——不仅房子要要回来,而且你付的几十万的医疗费也一定要回来。因为是这样子的,按照国家的法律,谁支付的就是要赔偿给谁。如果说,他们想要占有我们的钱占有我们的房子,那是不可能的!因为,不要把我们软弱的人欺负的太厉害了,是不是?现在不是我们忍无可忍,而是所有人都站起来忍无可忍了!”
很明显,许母说这些话的时候是带着很大的情绪的,是很有些愤愤不平的。
应该说,她说的这一番话也确实是符合她的性格、她的风格。
但是,我想说的是,这话里有很多的内容是值得商榷的,或者说是站不住脚的,甚至是不妥当的。
1、“按照国家的法律,谁支付的就是要赔偿给谁”,有什么依据?
这是什么逻辑,哪个法条有这样的规定?这只是个朴素的原理。
2、“所有人都站起来忍无可忍”,这话能站得住脚吗?
她说:“很多只要是认识我们的人,所有的人就是一句话——不仅房子要要回来,而且你付的几十万的医疗费也一定要回来!”她还说:“现在不是我们忍无可忍,而是所有人都站起来忍无可忍了!”
这种话真的是不宜说,为什么呢?
比如说,“所有人都站起来忍无可忍”是真的吗?即使是真的,别人的态度又与自己何关?
为什么许母非要援引别人的认知或态度作为自己的后盾呢?这显然是不妥的。只有司法才是我们的后盾。
许母也是有人生阅历的人了,50多岁了,还是这么深地受到“很多只要是认识我们的人”的影响,难道不怕别人带偏了吗?
二、许母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,许母没有一样是按照法理逻辑出牌的
(一)与熊磊之间的九江房产争议问题
许母总体的态度就是一根筋的主张讨回,也就是马上是要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过户。
这种主张能够行得通吗?显然是行不通的。
姚策顾念许母28年养育之恩,曾答应将房产过户给许母,或姥姥。
但姚策病情一日日加重,与许母之间的关系也一日日变远,心一日日变得冰凉,至到去世也没有交割。
但细想想,真的是“还”房产那么简单的事吗?
从法理上讲:
房子显然所有权属是姚策,姚策贷的款买的房。许母和姥姥出了首付和按揭。
因此房子的产权并没有争议呀,又如何会发生房屋的产权官司?
许母出了多少钱,姚策(熊磊)如数加利息照还不就是了吗?
一个最简单的数学题而已:
1、姥姥出了20万首付款,连本带利地归还回去;
2、姚父、许母出了2.9万首付款,连本带利地归还回去;
3、姚父还的按揭款有多少还多少,连本带利地归还回去。
不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数学题吗?
房子名字是姚策,房产增值部分确实应当是房主的。
有了这个认识,问题解决起来不就容易多了吗?何必一定要对簿公堂?
熊磊曾同意出50万和解,也就是这个理儿。
(二)查找真相问题
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贯穿在错换人生28年事件始终的问题。
我们回顾一下,其实杜母一家也并不是没有查找真相:
1、2020年上半年,许母、杜母共同推动开封市卫健委、河南大学成立联合调查组,调查真相。但调查结果迟迟不予公布。
2、2020年8月25日,杜母将开封市卫健委告上法庭,要求把调查结果公布,后来卫健委将调查结果给了杜母,12月6日杜母撤诉。调查结果是没有发现偷换证据,查不出错换过程细节。
3、2020年,杜母一家起诉淮河医院,要求找明当年错换的原因,及主张相关赔偿。但法院最后于2021年2月8日宣判,只有赔偿,没有查明错换过程。
4、2021年3月,许母到开封公安局控诉杜母偷孩子,4月21日开封警方官宣。
我们可以看到,查找真相是两个家庭共同的诉求,杜母一家并没有消极不查。
至今,司法部门仍没有个结论。
但是许母怎么做的呢?对杜母一家充满着不信任,同时,既不认可行政部门给出的结果,又不认可司法部门给出的结果,而是将事件向网络上倾诉。
——或许许母太单纯了,原初也许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后果。
连北海舅舅都说:“现在你们怎么越闹越大,想过怎么收场吗?”
显然,许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的,如果想使用舆论倒逼司法是绝对错误的。
(三)姚策医疗费的补偿问题
许母接受采访时说,自己出了28万给姚策治病。
其中捐助款为8万,自己借了20万。这里先不考虑日本退款的问题。我们估且认为是20万。
这个钱正确的退回逻辑是:
1、把发票交给姚策,在姚策一案中向淮河医院索赔。
2、姚策得了钱后再归还许母,许母千不该万不该把发票撤回自己去向淮河医院主张,因为许母出的钱(是对姚策的赠与款)是很可能得不到法院认可的,也就是不一定能赔回来。
3、如果担心姚策赔款到了不给自己怎么办?
就让姚策写个类似承诺书或借条的东西,如姚策得到了赔款就必须归还许母的出资。
当时姚策顾念许母的养育之恩,同意将30.5万的发票给了许母(结果造成了这部分款的未赔付),那么如果那时说让姚策出这个承诺书,姚策也一定会的。
三、结束语
作为错换人生事件当事人,许母自然是一位受害人。
但是作为受害人,也必须沿着法律的逻辑和路子走,才能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主张。
有时候,我们总觉得许母可能缺乏了点能够坐下来冷静思考的时间。
再不行,也还有大把的律师在,有很多律师出于同情当事人的原因也是免费提供服务的。比如周兆成律师就是免费提供的服务。
可以请律师团队给出一些意见,把自己的逻辑思路理一理,多尊重律师的意见,或许更为妥帖。
不管怎么样,我们都祝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。
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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